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6年5月14日內政部(86)台內地字第8679594號令修正發布第234、283條條文;並增訂第234-1條條文
  •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四章 計算面積
  • 第二節 坐標讀取儀計算面積
  • 第 179 條
    坐標讀取儀計算面積時,其面積較差應不得大於0.0003ˍˍ M 圧 F (M 為圖比例尺之分母,F 為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所計算之面積),並取其平均值 。 前項計算面積,於量取各界址點坐標時,每點連續二次,其較差不得超過圖上0.二公厘 。 面積較差超過第一項之限制時,應重新計算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