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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0118號令修正發布第53、79、83、169、196、199、204、205、207、209~211、212~216、220、221、222、225、229、231、232~234、259~261、266、268、273、279、282-1~282-3、289、292~294、296、300條條文;增訂第201-3、221-1、237-1、261-1條條文;刪除第217條條文;並自112年5月1日施行
  •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五 章 製圖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161 條
    製圖種類如下: 一、地籍圖。 二、地籍公告圖。 三、段接續一覽圖。 四、地段圖。 五、鄉 (鎮、市、區) 一覽圖。 六、直轄市、縣 (市) 一覽圖。 七、其他。
  • 第 162 條
    製圖應用之各種線號、符號及註記,適用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九 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八條 之規定。
  • 第 163 條
    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區) 一覽圖所用圖式,除前條規定外, 應採用中央主管機關之地形圖圖式及其解說。
  • 第 164 條
    (刪除)
  • 第 165 條
    圖解法地籍圖得數值化為之。 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之步驟如下: 一、圖籍資料清理及整飾。 二、數值化建檔。 三、面積計算。 四、成果檢核。 五、成果管理。 前項第五款成果,因原地籍圖破損、折皺或圖紙伸縮,致圖幅接合有困難 者,得實施圖幅整合。 圖幅整合之步驟如下: 一、加密控制測量。 二、圖根測量。 三、現況測量。 四、套圖分析。 五、坐標轉換。 六、成果檢核。 七、成果管理。 前項第五款之坐標轉換,得依第四條規定之測量基準辦理。
  • 第 166 條
    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及圖幅整合方式,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作業手冊為 之。
  • 第 二 節 地籍圖
  • 第 167 條
    圖解法之地籍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之。
  • 第 168 條
    圖解法之地籍藍曬底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以標準圖廓坐標四 幅接合為一幅,並得視需要縮製如下: 一、地籍原圖為五百分之一者,縮製為二千五百分之一。 二、地籍原圖為一千分之一者,縮製為五千分之一。
  • 第 三 節 地籍公告圖
  • 第 169 條
    地籍公告圖應依地籍藍曬底圖複製。但有特殊情形時,得酌量縮放之。 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地籍公告圖應以數值法方式製圖。
  • 第 四 節 段接續一覽圖
  • 第 170 條
    段接續一覽圖,應依地籍原圖縮製,並繪註本段範圍內地籍圖標準圖廓、 坐標、圖號、重要之道路、河流、建物及其名稱。
  • 第 171 條
    段接續一覽圖之比例尺如下。但必要時得變動之: 一、地籍原圖為五百分之一者,縮製為五千分之一。 二、地籍原圖為一千分之一者,縮製為一萬分之一。
  • 第 172 條
    段接續一覽圖與鄰段、鄉 (鎮、市、區) 、縣 (市) 界應將各類界標誌繪 上,並將鄰段、鄉 (鎮、市、區) 、縣 (市) 名稱,註記於適當位置,在 圖幅上方註記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區) 段地籍圖接續一覽圖,下 方註記比例尺,右側註記圖幅編號,左側註記測量日期。
  • 第 五 節 地段圖
  • 第 173 條
    地段圖應繪明本號地之地籍線及相鄰土地之界址。
  • 第 174 條
    每一宗地應發給土地所有權人一張地段圖,並將該宗地以記號區別之。宗 地過大者,得以能確認其土地坐落之該宗地附近之地籍圖影印發給之。
  • 第 175 條
    地段圖各宗地過大或過小時,得按原圖比例尺酌量放大或縮小,另行繪圖 。
  • 第 六 節 鄉鎮市區一覽圖
  • 第 176 條
    鄉 (鎮、市、區) 一覽圖,應依地籍原圖縮製之,並將該鄉 (鎮、市、區 ) 內之基本控制點、段界、村里位置名稱及河流、渠塘、道路等重要地物 繪註。
  • 第 177 條
    鄉 (鎮、市、區) 一覽圖之比例尺為二萬五千分之一。但得依各鄉 (鎮、 市、區) 之大小酌量調整之。
  • 第 178 條
    鄉 (鎮、市、區) 一覽圖應與鄰鄉 (鎮、市、區) 精密併接,其上方註記 某鄉 (鎮、市、區) 一覽圖,下方書原圖若干幅。
  • 第 179 條
    鄰接之省 (市) 、縣 (市) 或鄉 (鎮、市、區) 名稱,應於其適當之位置 註記之。
  • 第 七 節 直轄市縣市一覽圖
  • 第 180 條
    直轄市、縣 (市) 一覽圖應繪縣 (市) 鄉 (鎮、市、區) 界線、道路、河 流、湖海、池渠及城鎮村落之位置,並參照地形圖補繪地形概況。
  • 第 181 條
    直轄市、縣 (市) 一覽圖,應依鄉 (鎮、市、區) 一覽圖縮製之,其上方 書某直轄市、縣 (市) 一覽圖,下方書原圖若干幅,比例尺為五萬分之一 。但得視其面積大小酌量調整之。
  • 第 八 節 數值法製圖
  • 第 182 條
    數值地籍測量之製圖,依基本資料檔按所需比例尺,以自動繪圖儀直接繪 製之。
  • 第 183 條
    數值地籍測量之製圖,以電腦繪製者,其地籍圖廓及宗地界線以黑色實線 繪製,未確定之界線界址,暫以黑色虛線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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