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6年5月14日內政部(86)台內地字第8679594號令修正發布第234、283條條文;並增訂第234-1條條文
  •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五章 製圖
  • 第五節 地段圖
  • 第 193 條
    地段圖應註明地號及地目。
  • 第 194 條
    每一宗地應發給土地所有權人一張地段圖,並將該宗地以記號區別之。如宗地過大者,得 以能確認其土地坐落之該宗地附近之地籍圖影印發給之。
  • 第 195 條
    地段圖各宗地過大或過小時,得按原圖比例尺酌量放大或縮小,另行繪圖。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