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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6年5月14日內政部(86)台內地字第8679594號令修正發布第234、283條條文;並增訂第234-1條條文
  •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五章 製圖
  • 第六節 區市鄉鎮一覽圖
  • 第 196 條
    鄉(鎮、市、區)一覽圖,應依地籍原圖縮製之,並將該鄉(鎮、市、區)內之三角點、 水準點、段界、村里位置名稱及河流、渠塘、道路等重要地物繪註。
  • 第 197 條
    鄉(鎮、市、區)一覽圖之比例尺為二萬五千分之一。 但得依各鄉(鎮、市、區)之大小酌量調整之。
  • 第 198 條
    鄉(鎮、市、區)一覽圖應與鄰鄉(鎮、市、區)精密併接,其上方註記某鄉(鎮、市、 區)一覽圖,下方書原圖若干幅。
  • 第 199 條
    鄰接之省(市)、縣(市)或鄉(鎮、市、區)名稱,應於其適當之位置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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