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一章 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
- 第三節 造標埋石
- 第 35 條三角點及基線點之位置經選定後,應埋設標石,以為點位之永久標誌,並造標以供觀測之 用。
- 第 36 條高覘標採四柱方錐形或鋼標。普通覘標採串字形或方錐形。四等三角點得採簡易覘標。選 堅固耐久材料建造之,並於其上釘附標牌。
- 第 37 條覘標之基柱不得阻礙觀測方向。
- 第 38 條標石分地面標石及地下標石兩種。基線端點及三等以上三角點,除用地面標石外,並應埋 設地下標石,四等三角點及三角補點僅設地面標石,且應以混凝土圍護之。
- 第 39 條標石應用花崗岩或其他堅硬之石料,標石面琢平,中央刻以十字細線。 四等三角點及三角補點如石料採購困難,得用混凝土標石,以十字形不金屬片嵌入標石 面上。
- 第 40 條標石埋定時,必須使標石之中心與覘標之心柱中心一致。 在標石附近適當位置,應設三個以上之參考點,量出標石與參考點之距離與方位,記載於 三角點紀錄卡內。
- 第 41 條造標埋石完竣後,應測量自標石上面至覘板,覆板下邊緣或相當處之高度,讀至公分為止 。
- 第 42 條標石應永久保存,覘標保存期間,依其需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