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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6年5月14日內政部(86)台內地字第8679594號令修正發布第234、283條條文;並增訂第234-1條條文
  •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一章 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
  • 第五節 觀測計算
  • 第 50 條
    觀測業務如左: 一、天文觀測。 二、水平角觀測或三角點間邊長測量。 三、天頂距觀測。
  • 第 51 條
    經度觀測及緯度觀測之標準誤差,不得大於十分之二弧秒;方位角觀測之標準誤差,不得 大於十分之五弧秒。
  • 第 52 條
    基線網及三角系水平角觀測,應以方向觀測法為之。
  • 第 53 條
    三邊測量之三角形邊長,以電子測距儀施測之。量距標準誤差如左: 一、一等不得超過一百萬分之一。 二、二等甲級不得超過七十五萬分之一。 三、二等乙級不得超過四十五萬分之一。 四、三等不得超過二十五萬分之一。 五、四等不得超過十五萬分之一。
  • 第 54 條
    電子測距時,應於邊長兩端各讀溫度、氣壓及濕度,並對測距結果為必要改正。
  • 第 55 條
    電子測距儀所測定之邊長,應化算至平均海水面上。
  • 第 56 條
    三角形邊長之概算,直接用觀測結果,按平面三角,採六位三角函數、六位對數或電子計 算機計算之。
  • 第 57 條
    三角鎖、三角網或三邊系之平差,應依最小自乘法計算之。
  • 第 58 條
    三角形邊長之精算,以平差後之水平角值,採加因子法(Arcsine Correction)或勒戎德爾 定理(Legendre Theorem)計算之。
  • 第 59 條
    三角點之大地位置(經緯度、方位角)計算,採計算機法、中緯度法(Mid-Latitude Meth od) 或其他可達到所需精度之方法為之。
  • 第 60 條
    精密導線網之計算採嚴密平差法,必要時得採近似平差法為之。
  • 第 61 條
    基線網、三角鎖或三角網、三邊系或精密導線之平差計算及水平角、天頂距、邊長、大地 位置及縱橫坐標採用小數位如附表五。
  • 第 62 條
    三角點之高程,採三角高程施測者,依二以上已知點計算之,並加地球彎曲及折光差改正 ,算至公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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