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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6年5月14日內政部(86)台內地字第8679594號令修正發布第234、283條條文;並增訂第234-1條條文
  •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一章 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
  • 第六節 調製成果圖表
  • 第 63 條
    三角點或精密導線點計算完竣後,應調製成果表及三角(邊)系圖或精密導線網圖。 前項系(網)圖,除記載點名及號數外,應將觀測方向,以直線連接之。
  • 第 64 條
    成果表應記載三角點之等級、名稱、號數、土地坐落、觀測方向、高程、大地位置、縱橫 坐標及觀測方向間邊長。
  • 第 65 條
    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觀測手簿及計算手簿,應分別著墨,連同成果圖裝訂 成冊,永久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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