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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類
都市計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2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62年9月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87條
  • 第 八 章 罰則
  • 第 79 條
    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建造或使用建築物,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 法之規定及各級政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 縣轄市公所得命令其立即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項之規定。
  • 第 80 條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 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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