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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類
都市更新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7年11月11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23246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2條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 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 縣(市)政府。
  • 第 3 條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都市更新:係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 護措施。 二、都市更新事業: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 。 三、更新單元:係指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 四、實施者: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五、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地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 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 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 第 4 條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下列三種: 一、重建:係指拆除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區內公共 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整建:係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 三、維護:係指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 其良好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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