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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類
都市更新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641號令修正公布第25-1條條文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 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市) 為縣 (市) 政府。
  • 第 3 條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 都市更新:係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 整建或維護措施。 二 都市更新事業: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 維護事業。 三 更新單元:係指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 四 實施者: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五 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 ,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 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 部分或權利金。
  • 第 4 條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下列三種︰ 一 重建︰係指拆除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 區內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 整建︰係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 公共設施。 三 維護︰係指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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