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罰則
- 第 80 條不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 恢復原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供水、供 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恢復原狀措施,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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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類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104921號令修正公布第6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