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使用費 第 26 條 用戶使用下水道,應繳納使用費。其計收方式如左: 一、按下水道用戶使用自來水及其他用水之用量比例計收。 二、按下水道用戶排放之下水水質及水量計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前項使用費計算公式及徵收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 27 條 下水道用戶不依規定繳納下水道使用費者,得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徵應 納使用費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一個月經催告而仍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