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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類
下水道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20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301080號令修正公布第3~5、9~11、14、16、22、25、26、30條條文
  • 第 四 章 使用費
  • 第 26 條
    用戶使用下水道,應繳納使用費;其計收方式如左︰ 一 按下水道用戶使用自來水及其他用水之用量比例計收。 二 按下水道用戶排放之下水水質及水量計收。 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前項使用費計算公式及徵收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擬訂,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 第 27 條
    下水道用戶不依規定繳納下水道使用費者,得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每逾三日加徵應納使用費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一個月經催告而仍不繳 納者,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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