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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3291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7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 第六章 附則
  • 第 55 條
    本法施行前政府依法與民間機構所訂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不受本法影響 。投資契約未規定者,而本法之規定較有利於民間機構時,得適用本法之規定。 本法施行前政府依法公告徵求民間參與,而於本法施行後簽訂投資契約之公共建設 ,其於公告載明該建設適用公告當時之獎勵民間投資法令,並將應適用之法令於投 資契約訂明者,其建設及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適用公告當時之法令規定。但本法 之規定較有利於民間機構者,得適用本法之規定。
  • 第 56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 第 57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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