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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類
建築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33 年 09 月 21 日
中華民國33年9月21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50條
  • 第五章 附則
  • 第 46 條
    地方政府得依地方情形。分別訂定建築管理規則。但應經內政部之核定。
  • 第 47 條
    建築技術上之準則及公私建築式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 第 48 條
    特種建築物得依國民政府之特許。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 第 49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 第 50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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