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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類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53 年 09 月 24 日
中華民國53年9月24日內政部(53)台內地字第15344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0條
  • 第 六 章 指導與考核
  • 第 53 條
    省或直轄市政府為指導考核各級有關機關處理違章建築及核發建築執照, 得指定所屬有關機關並聘請軍政機關代表設置違章建築指導考核組(以下 簡稱違建指導考核組)負責指導考核處理違章建築及核發建築執照,並評 定獎懲案件。
  • 第 54 條
    指導考核工作分為全面性巡迴督導及臨時性抽查,其指導考核方法由指導 考核組定之。
  • 第 55 條
    處理違章建築各級機關人員之獎懲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第 56 條
    省或直轄市政府應於每一年度終了,將其處理違章建築工作成績及新舊違 章建築數字,列表彙報內政部備查。
  • 第 57 條
    縣市政府(局)應於每半年將處理違章建築工作情形、新舊違章建築數字 及應受獎懲人員列表呈報省政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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