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附則 第 58 條 本辦法適用之區域,由省或直轄市政府報請內政部核准後以命令定之。 第 59 條 前條適用區域,省或直轄市政府得視實際情形,報經內政部核准,停止適 用本辦法一部或全部。 第 60 條 本辦法自公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