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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類
民國 79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79年2月14日內政部(79)台內營字第777152號令修正發布
  • 第三章 雜項執照
  • 山坡地開發建築,應先從事整地,設置水土保持設施及必要之公共工程等,其需挖填土石 方或其他雜項工作物者,應先申領雜項執照。但建築農舍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 定無礙水土保持或雜項工程必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其雜項執照得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 請之。 在前項工程範圍外地區採取土石方者,應同時申請土石採取許可。 第一項工程技術準則由內政部定之。
  • 起造人申請雜項執照,應檢附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山坡地申請雜項執照之審查,關於水土保持部分,應 會同有關單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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