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附則
- (刪除)
- 山坡地開發已形成社區規模者,未成立社區理事會前,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輔導居民成 立維護管理組織,辦理社區內各項公共安全、衛生等維護管理事項。
- 山坡地社區內建築物及基地之使用,違反所核定之開發許可內容者,應依建築法令處理或 處罰。
- 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書圖文件或審查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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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類
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6年3月26日內政部(86)台內營字第8672450號令修正發布第3~5、7~10、14、17、19、20、23條條文;並刪除第2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