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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類
民國 88 年 1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8年11月10日內政部(88)台內營字第8877773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25 條
    (刪除)
  • 第 26 條
    山坡地開發已形成社區規模者,未成立社區理事會前,直轄市縣 (市) 政 府得輔導居民成立維護管理組織,辦理社區內各項公共安全、衛生等維護 管理事項。
  • 第 27 條
    山坡地社區內建築物及基地之使用,違反所核定之開發許可內容者,應依 建築法令處理或處罰。
  • 第 28 條
    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書圖文件或審查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 第 2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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