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2-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91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1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8082000號令修正發布第4、6、7、8、9、35、36、95條條文
  • 第 十 章之一 行水區、保存區
  • 第 78-1 條
    行水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依水利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78-2 條
    保存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