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 章之一 行水區、保存區
- 第 78-1 條行水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依水利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78-2 條保存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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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1002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23069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1、2、3~6、10、14、15、17、19、24-1、27、29、33-1、33-2、37、40、42、44、45、47、51、52、54、58、59、65~67、71-2、75-1、78、79、80、81、83、85、86-1、93~95-1、97、97-5、98條條文;增訂第1-1、86-2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新名稱: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