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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77 年 07 月 18 日
中華民國77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77)府法三字第254029號令修正發布
  • 第十二章 公共設施用地
  • 第 83 條
    公共設施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表規定:
  • 第 84 條
    公共設施用地內建築物之高度比不得超過一.五,並比照第十二、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 第 85 條
    公園及兒童遊樂場內建築物須分別設置前院、側院及後院,其深度、寬度及深度比不得小 於左表規定:
  • 第 86 條
    已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非經本府核准不得設置廣告物,但市場用地得比照第三十二、第三 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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