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2-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85 年 0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85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84)府法三字第84087353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 第十二之一章 停車空間、裝卸位
  • 第 86-1 條
    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應依都市計畫規定設置停車空間,都市計畫未規 定者,依左表規定。 但基地面積達一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公有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應依左表規定加倍留設。
    建築物用途 建築物總 樓地板面 積(平方 公尺) 應附設小 汽車位數 應附設機 車位數
    第 一 類 第一組:獨立 、雙拼住宅 每滿一五 0平方公 尺設置一 輛(零數 應計入) 每滿一0 0平方公 尺設置一 輛
    第 二 類 第二組:多戶 住宅
    第 三 類 第十七組:日 常用品零售業 第十八組:零 售市場。 第十九組:一 般零售業甲組 。 第二十組:一 般零售業乙組 。 第二十一組: 小吃店業。 第二十四組: 特種零售業甲 組。 第二十五組: 特種零售業乙 組。 ㈠二00 以下部 分 每滿一五 0平方公 尺設置一 輛 每滿一0 0平方公 尺設置一 輛
    ㈡超過二 000 未滿四 000 之部分 每滿二0 0平方公 尺設置一 輛
    ㈢超過四 000 未滿一 000 0之部 分 每滿二五 0平方公 尺設置一 輛
    ㈣一00 00以 上之部 分 每滿三0 0平方公 尺設置一 輛
    第 四 類 第十六組:文 康設施。 第二十二組: 餐飲業。 第二十三組: 百貨公司業。 第二十六組: 日常服務業。 第二十七組: 一般服務業。 第三十二組: 娛樂服務業。 第三十三組: 健身服務業。 第三十四組: 等種服務業。 ㈠四00 0以下 部分 每滿一0 0平方公 尺設置一 輛 每滿三五 平方公尺 設置一輛
    ㈡超過四 000 未滿一 000 0之部 分 每滿一五 0平方公 尺設置一 輛
    ㈢一00 00以 上之部 分 每滿二0 0平方公 尺設置一 輛
    第 五 類 第十三組:公 務機關。 第十四組:人 民團體。 第二十八組: 一般事務所。 第二十九組: 自由職業事務 所。 第三十組:金 融保險業。 第三十七組: 旅遊及運輸服 務業。 ㈠二00 0以下 部分 每滿一0 0平方公 尺設置一 輛 每滿七0 平方公尺 設置一輛
    ㈡超過二 000 未滿四 000 之部分 每滿二0 0平方公 尺設置一 輛
    ㈢四00 0以上 未滿一 000 0之部 分 每滿二五 0平方公 尺設置一 輛
    ㈣一00 00以 上之部 分 每滿三0 0平方公 尺設置一 輛
    第 六 類 第四十一組: 一般旅館業。 第四十二組: 國際觀光旅館 業 ㈠二00 0以下 之部分 每滿一0 0平方公 尺設置一 輛 每滿一0 0平方公 尺設置一 輛
    ㈡超過二 000 未滿四 000 之部分 每滿一五 0平方公 尺設置一 輛
    ㈢四00 0以上 未滿一 000 0之部 分 每滿二0 0平方公 尺設置一 輛
    ㈣一00 00以 上之部 分 每滿二五 0平方公 尺設置一 輛
    第 七 類 其他各組。 ㈠二00 0以下 之部分 每滿二0 0平方公 尺設置一 輛 每滿五0 平方公尺 設置一輛
    ㈡超過二 000 未滿四 000 之部分 每滿二五 0平方公 尺設置一 輛
    ㈢四00 0以上 未滿一 000 0之部 分 每滿三0 0平方公 尺設置一 輛
    ㈣一00 00以 上之部 分 每滿三五 0平方公 尺設置一 輛
    說明: (一)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室內停車空間面 積、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騎樓或門廊、外 廊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變電室、蓄水池 、屋頂突出物、保齡球館之球道等類似用途部 分。 (二)同一幢建築物內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者,其設 置基準分別依右表規定(計算零數均應計入) 予以累加後合併計算。 (三)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車道,如情況許可應位 於側街,並應距最近之交叉口至少在三十公尺 以上。 (四)國際觀光旅館應於基地地面層或法定空地上按 其客房數每滿五十間設置一輛大型客車停車位 。每設一輛大型客車停車位,減設右表三輛停 車位。 (五)機車停車位須長二.二公尺以上,寬0.九公 尺以上。 (六)其餘未規定者,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
  • 第 86-2 條
    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左表規定設置裝卸位:
    土地及建築物 使 用 組 別 總樓地板 面積(平 方公尺) 應附設裝 卸 位 數 備 註
    第七組:醫療保健 服務業。 第八組:社會福利 設施。 第九組:社區通訊 設施。 第十組:社區安全 設施。 第十二組:公用事 業設施。 第十三組:公務機 關。 第十五組:社教設 施。 第十六組:文康設 施。 第二十八組:一般 事務所。 第二十九組:自由 職業事務所。 第三十組:金融保 險業。 第三十七組:旅遊 及運輸服務業。 第四十一組:一般 旅館業。 第四十二組:國際 觀光旅館業。 第四十四組:宗祠 及宗教建築。 二、00 0以下 免 設 每滿十 個裝卸 位應於 其中設 置一個 大貨車 裝卸位 。 最小裝 卸位尺 度: ㈠小貨車 裝卸位 長六公 尺,寬 二.五 公尺, 淨高二 .七公 尺。 ㈡大貨車 裝卸位 長十三 公尺, 寬四公 尺,淨 高四. 二公尺 。 同一基 地內供 「土地 及建築 物使用 組別欄 」二欄 以上使 用者, 其設置 基準應 分別就 各該欄 表列規 定計算 後(零 數均應 計入) 予以累 加後合 併計算 。
    超過二、 000未 滿五、0 00
    五、00 0以上未 滿一0、 000
    一0、0 00以上 未滿二0 、000
    二0、0 00以上 每增加二 0、00 0平方公 尺增設一 個
    第十七組:日常用 品零售業。 第十九組:一般零 售業甲組。 第二十組:一般零 售業乙組。 第二十一組:小吃 店業。 第二十二組:餐飲 業。 第二十三組:百貨 公司業。 第二十四組:特種 零售業甲組。 第二十五組:特種 零售業乙組。 第二十六組:日常 服務業。 第二十七組:一般 服務業。 第三十四組:特種 服務業。 一、00 0以下 免 設
    超過一、 000未 滿二、0 00
    二、00 0以上未 滿四、0 00
    四0、0 00以上 未滿六、 000
    六、00 0以上 每增加六 、000 平方公尺 增設一個 。
    第十八組:零售市 場。 五00以 下
    超過五0 0未滿一 、000
    一、00 0以上未 滿二、0 00
    二、00 0以上 每增加二 、000 平方公尺 增設一個 。
    第三十一組:修理 服務業。 第三十五組:駕駛 訓練場。 第三十八組:倉儲 業。 第三十九組:一般 批發業。 第四十組:農產品 批發業。 第四十六組:施工 機料及廢料堆置或 處理。 第四十七組:容易 妨害衛生之設施甲 組。 第四十八組:容易 妨害衛生之設施乙 組。 第五十一組:公害 最輕微之工業。 第五十二組:公害 較輕微之工業。 第五十三組:公害 輕微之工業。 第五十四組:公害 較重之工業。 第五十五組:公害 嚴重之工業。 第五十六組:危險 性工業。 五00以 下
    超過五0 0未滿二 、000
    二、00 0以上未 滿四、0 00
    四、00 0以上 每增加四 、000 平方公尺 增設一個 。
    第三十六組:殮葬 服務業。 五00以 下
    超過五0 0未滿一 、000
    一、00 0以上 每增加一 、000 平方公尺 增設一個 。
    第三十二組:娛樂 服務業。 第三十三組:健身 服務業。 一、00 0以下 免 設
    超過一、 000未 滿四、0 00
    四、00 0以上未 滿一0、 000
    一0、0 00以上 每增加一 0、00 0平方公 尺增設一 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