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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88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8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2981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8條
  • 第十二之一章 停車空間、裝卸位
  • 第 86-1 條
    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應依都市計畫規定設置停車空間,都市計 畫未規定者,依左表規定。 但基地面積達一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公有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應依左表規定加倍留 設。 (本表請參閱臺北市政府公報八十八年夏字第二十一期22頁)
  • 第 86-2 條
    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左表規定設置裝卸位: (第八十六條之二之附表請參閱臺北市政府公報八十八年夏字第二十一期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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