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2-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95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5323547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25條條文
  • 第 十二 章之一 停車空間、裝卸位
  • 第 86-1 條
    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應依都市計畫規定設置停車空間 ,都市計畫未規定者,依左表規定。但基地面積達一○○○平方公尺以上 之公有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應依左表規定加倍留設。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