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二之一 章 停車空間、裝卸位
- 第 86-1 條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應依都市計畫規定設置停車空間 ,都市計畫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但基地面積達一000平方公尺以上 之公有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加倍留設。
建築物用途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 積 (平方公尺) 應附設小汽車位 數 應附設機車 位數 第 一 類 第一組:獨 立、雙拼住 宅 每滿一00平方 公尺設置一輛 每滿二00 平方公尺設 置一輛 第 二 類 第二組:多 戶住宅 每滿一二0平方 公尺設置一輛 每滿一00 平方公尺設 置一輛 第 三 類 第七組:醫 療保健服務 業 第十七組: 日常用品零 售業 第十九組: 一般零售業 甲組 第二十組: 一般零售業 乙組(日用 百貨除外 第二十一組 :飲食業 第二十四組 :特種零售 業甲組 第二十五組 :特種零售 業乙組 (一)二、000 下部分 每滿一00平方 公尺設置一輛 每滿二00 平方公尺設 置一輛 (二)超過二、0 0未滿四、000 之部分 每滿一五0平方 公尺設置一輛 (三)四、000 上未滿一0、00 0之部分 每滿二00平方 公尺設置一輛 (四)一0、00 以上之部分 每滿二五0平方 公尺設置一輛 第 四 類 第十六組: 文康設施 第十八組: 零售市場 第二十組: 一般零售業 乙組之日用 百貨 第二十二組 :餐飲業 第二十六組 :日常服務 業 第二十七組 :一般服務 業 第三十二組 :娛樂服務 業 第三十三組 :健身服務 業 第三十四組 :特種服務 業 (一)四、000 下部分 每滿一00平方 公尺設置一輛 每滿七0平 方公尺設置 一輛 (二)超過四、0 0未滿一0、00 0之部分 每滿一二0平方 公尺設置一輛 (三)一0、00 以上之部分 每滿一五0平方 公尺設置一輛 第 五 類 第十三組: 公務機關 第十四組: 人民團體 第二十八組 :一般事務 所 第二十九組 :自由職業 事務所 第三十組: 金融保險業 第三十七組 :旅遊及運 輸服務業 (一)二、000 下部分 每滿一00平方 公尺設置一輛 每滿一四0 平方公尺設 置一輛 (二)超過二、0 0未滿四、000 之部分 每滿一五0平方 公尺設置一輛 (三)四、000 上未滿一0、00 0之部分 每滿二00平方 公尺設置一輛 (四)一0、00 以上之部分 每滿二五0平方 公尺設置一輛 第 六 類 第四十一組 :一般旅館 業 第四十二組 :國際觀光 旅館業 (一)二、000 下之部分 每滿一00平方 公尺設置一輛 每滿二00 平方公尺設 置一輛 (二)超過二、0 0未滿四、000 之部分 每滿一二0平方 公尺設置一輛 (三)四、000 上未滿一0、00 0之部分 每滿一五0平方 公尺設置一輛 (四)一0、00 以上之部分 每滿二00平方 公尺設置一輛 第 七 類 其他各類 (一)二、000 下之部分 每滿一五0平方 公尺設置一輛 每滿一00 平方公尺設 置一輛(國 小、國中減 半設置。專 科以上學校 加倍設置。 ) (二)超過二、0 0未滿四、000 之部分 每滿二00平方 公尺設置一輛 (三)四、000 上未滿一0、00 0之部分 每滿二五0平方 公尺設置一輛 (四)一0、00 以上之部分 每滿三00平方 公尺設置一輛 說明: 一、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室內停車空間面積、法定防空避難 設備面積、騎樓或門廊、外廊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變電室 、蓄水池、屋頂突出物、保齡球館之球道等類似用途部分。 二、同一幢建築物內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時,其設置基準分別依右表 規定計算予以累加後合併計算。 三、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車道,如情況許可應位於側街,並應距最 近之交叉口至少在三0公尺以上。 四、國際觀光旅館應於基地地面層或法定空地上按其客房數每滿四十 閒珠置一輛大型客車停車位。每設一輛大型客車停車位,減設右 表三輛停車位。 五、機車停車位需長二.二公尺以上,寬0.九公尺以上。 六、已設置之法定機車停車位無實際使用需求時,得申請將該部分改 置為汽車停車位。 七、其餘未規定者,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 第 86-2 條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下表規定設置裝卸位: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 總樓地板面 積(平方公 尺) 應附設 裝卸位 數 備 註 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 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 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 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第十五組:社教設施 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 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事務 所 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 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 務業 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業 第四十二組:國際觀光旅 館業 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 築 二、000 以下 免設 一、每滿十個裝 卸位應於其 中設置一個 大貨車裝卸 位。 二、最小裝卸位 尺度:小貨 車裝卸位長 六公尺,寬 二.五公尺 ,淨高二. 七公尺。 大貨車裝卸 位長十三公 尺,寬四公 尺,淨高四 .二公尺。 三、同一基地內 供「土地及 建築物使用 組別欄」二 欄以上使用 者,其設置 基準應分別 就各該欄表 列規定計算 後(零數均 應計入)予 以累加後合 併計算。 四、如經檢討單 欄之樓地板 面積雖屬免 設,但鑑於 裝卸位仍有 實際之需求 ,故應以各 欄樓地板面 積之和,依 較高標準計 算。 超過二、0 00未滿五 、000 一 五、000 以上未滿一 0、000 二 一0、00 0以上未滿 二0、00 0 三 二0、00 0以上 每增加 二0、 000 平方公 尺增設 一個 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 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 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乙組 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第二十二組:餐飲業 第二十四組:特種零售業甲 組 第二十五組:特種零售業乙 組 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 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 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 一、000 以下 免設 超過一、0 00未滿二 、000 一 二、000 以上未滿四 、000 二 四、000 以上未滿六 、000 三 六、000 以上 每增加 六、0 00平 方公尺 增設一 個 第十八組:零售市場 五00以下 一 超過五00 未滿一、0 00 二 一、000 以上未滿二 、000 三 二、000 以上 每增加 二、0 00平 方公尺 增設一 個 第三十一組:修理服務業 第三十五組:駕駛訓練場 第三十八組:倉儲業 第三十九組:一般批發業 第四十組:農產品批發業 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及廢 料堆置或處理 第四十七組:容易妨害衛生 之設施甲組 第四十八組:容易妨害衛生 之設施乙組 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 工業 第五十二組:公害較輕微之 工業 第五十三組:公害輕微之工 業 第五十四組:公害較重之工 業 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 業 第五十六組:危險性工業 五00以下 一 超過五00 未滿二、0 00 二 二、000 以上未滿四 、000 三 四、000 以上 每增加 四、0 00平 方公尺 增設一 個 第三十六組:殮葬服務業 五00以下 一 超過五00 未滿一、0 00 二 一、000 以上 每增加 一、0 00平 方公尺 增設一 個 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 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 一、000 以下 免設 超過一、0 00未滿四 、000 一 四、000 以上未滿一 0、000 二 一0、00 0以上 每增加 一0、 000 平方公 尺增設 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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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1002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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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23069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1、2、3~6、10、14、15、17、19、24-1、27、29、33-1、33-2、37、40、42、44、45、47、51、52、54、58、59、65~67、71-2、75-1、78、79、80、81、83、85、86-1、93~95-1、97、97-5、98條條文;增訂第1-1、86-2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新名稱: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