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二之一 章 停車空間、裝卸位
- 第 86-1 條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應依都市計畫規定設置停車 空間,都市計畫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但基地面積達一000平方 公尺以上之公有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加倍留設。
建築物用途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平方公尺)
應附設小汽車位數
應附設機車位數
第一類
第一組:獨立、雙拼住宅
每滿一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每滿二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第二類
第二組:多戶住宅
每滿一二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每滿一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第三類
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
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
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
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乙組(日用百貨除外)
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第二十四組:特種零售業甲組
第二十五組:特種零售業乙組(一)二、000以下部分
每滿一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每滿二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二)超過二、000未滿四、000之部分
每滿一五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三)四、000以上未滿一0、000之部分
每滿二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四)一0、000以上之部分
每滿二五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第四類
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第十八組:零售市場
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乙組之日用百貨
第二十二組:餐飲業
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
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
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
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
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一)四、000以下部分
每滿一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每滿七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二)超過四、000未滿一0、000之部分
每滿一二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三)一0、000以上之部分
每滿一五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第五類
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第十四組:人民團體
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
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事務所
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
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一)二、000以下部分
每滿一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每滿一四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二)超過二、000未滿四、000之部分
每滿一五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三)四、000以上未滿一0、000之部分
每滿二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四)一0、000以上之部分
每滿二五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第六類
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業
第四十二組:國際觀光旅館業(一)二、000以下部分
每滿一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每滿二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二)超過二、000未滿四、000之部分
每滿一二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三)四、000以上未滿一0、000之部分
每滿一五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四)一0、000以上之部分
每滿二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第七類
其他各類
(一)二、000以下部分
每滿一五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每滿一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國小、國中減半設置。專科以上學校加倍設置。)
(二)超過二、000未滿四、000之部分
每滿二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三)四、000以上未滿一0、000之部分
每滿二五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四)一0、000以上之部分
每滿三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 第 86-2 條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下表規定設置裝卸位: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
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
應附設裝卸位數
備註
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
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
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
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第十五組:社教設施
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
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事務所
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
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業
第四十二組:國際觀光旅館業
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二、000以下
免設
一、每滿十個裝卸位應於其中設置一個大貨車裝卸位。
二、最小裝卸位尺度:小貨車裝卸位長六公尺,寬二.五公尺,淨高二.七公尺。大貨車裝卸位長十三公尺,寬四公尺,淨高四.二公尺。
三、同一基地內供「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欄」二欄以上使用者,其設置基準應分別就各該欄表列規定計算後(零數均應計入)予以累加後合併計算。
四、如經檢討單欄之樓地板面積雖屬免設,但鑑於裝卸位仍有實際之需求,故應以各欄樓地板面積之和,依較高標準計算。超過二、000未滿五、000
一
五、000以上未滿一0、000
二
一0、000以上未滿二0、000
三
二0、000以上
每增加二0、000平方公尺增設一個
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
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
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乙組
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第二十二組:餐飲業
第二十四組:特種零售業甲組
第二十五組:特種零售業乙組
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
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
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一、000以下
免設
超過一、000未滿二、000
一
二、000以上未滿四、000
二
四、000以上未滿六、000
三
六、000以上
每增加六、000平方公尺增設一個
第十八組:零售市場
五00以下
一
超過五00未滿一、000
二
一、000以上未滿二、000
三
二、000以上
每增加二、000平方公尺增設一個
第三十一組:修理服務業
第三十五組:駕駛訓練場
第三十八組:倉儲業
第三十九組:一般批發業
第四十組:農產品批發業
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第四十七組: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
第四十八組: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乙組
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
第五十二組:公害較輕微之工業
第五十三組:公害輕微之工業
第五十四組:公害較重之工業
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
第五十六組:危險性工業五00以下
一
超過五00未滿二、000
二
二、000以上未滿四、000
三
四、000以上
每增加四、000平方公尺增設一個
第三十六組:殮葬服務業
五00以下
一
超過五00未滿一、000
二
一、000以上
每增加一、000平方公尺增設一個
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
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一、000以下
免設
超過一、000未滿四、000
一
四、000以上未滿一0、000
二
一0、000以上
每增加一0、000平方公尺增設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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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1002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05274號令修正公布第8、8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