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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56977號令修正公布第2、6、7、15、44、51、65、71、72、75、76、78、93、95條條文
  • 第 十二之一 章 停車空間、裝卸位
  • 第 86-1 條
    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應依都市計畫規定設置停車空間 ,都市計畫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但基地面積達一○○○平方公尺以上 之公有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加倍留設。
    建 築 物 用 途 建築物總樓地板 面積(平方公尺 ) 應附設小汽車 位數 應附設機車 位數
    第 一 類 第一組:獨立、 雙拼住宅 每滿一○○平 方公尺設置一 輛 每滿二○○ 平方公尺設 置一輛
    第 二 類 第二組:多戶住 宅 每滿一二○平 方公尺設置一 輛 每滿一○○ 平方公尺設 置一輛
    第 三 類 第七組:醫療保 健服務業 第十七組: 日常用品零售業 第十九組: 一般零售業甲組 第二十組: 一般零售業乙組 (日用百貨除外 ) 第二十一組: 飲食業 第二十四組: 特種零售業甲組 第二十五組: 特種零售業乙組 (一)二、○○ ○以下部 分 每滿一○○平 方公尺設置一 輛 每滿二○○ 平方公尺設 置一輛
    (二)超過二、 ○○○未 滿四、○ ○○之部 分 每滿一五○平 方公尺設置一 輛
    (三)四、○○ ○以上未 滿一○、 ○○○之 部分 每滿二○○平 方公尺設置一 輛
    (四)一○、○ ○○以上 之部分 每滿二五○平 方公尺設置一 輛
    第 四 類 第十六組: 文康設施 第十八組: 零售市場 第二十組: 一般零售業乙組 之日用百貨 第二十二組: 餐飲業 第二十六組: 日常服務業 第二十七組: 一般服務業 第三十二組: 娛樂服務業 第三十三組: 健身服務業 第三十四組: 特種服務業 (一)四、○○ ○以下部 分 每滿一○○平 方公尺設置一 輛 每滿七○平 方公尺設置 一輛
    (二)超過四、 ○○○未 滿一○、 ○○○之 部分 每滿一二○平 方公尺設置一 輛
    (三)一○、○ ○○以上 之部分 每滿一五○平 方公尺設置一 輛
    第 五 類 第十三組: 公務機關 第十四組: 人民團體 第二十八組: 一般事務所 第二十九組: 自由職業事務所 第三十組: 金融保險業 第三十七組: 旅遊及運輸服務 業 (一)二、○○ ○以下部 分 每滿一○○平 方公尺設置一 輛 每滿一四○ 平方公尺設 置一輛
    (二)超過二、 ○○○未 滿四、○ ○○之部 分 每滿一五○平 方公尺設置一 輛
    (三)四、○○ ○以上未 滿一○、 ○○○之 部分 每滿二○○平 方公尺設置一 輛
    (四)一○、○ ○○以上 之部分 每滿二五○平 方公尺設置一 輛
    第 六 類 第四十一組: 一般旅館業 第四十二組: 國際觀光旅館業 (一)二、○○ ○以下之 部分 每滿一○○平 方公尺設置一 輛 每滿二○○ 平方公尺設 置一輛
    (二)超過二、 ○○○未 滿四、○ ○○之部 分 每滿一二○平 方公尺設置一 輛
    (三)四、○○ ○以上未 滿一○、 ○○○之 部分 每滿一五○平 方公尺設置一 輛
    (四)一○、○ ○○以上 之部分 每滿二○○平 方公尺設置一 輛
    第 七 類 其他各類 (一)二、○○ ○以下之 部分 每滿一五○平 方公尺設置一 輛 每滿一○○ 平方公尺設 置一輛(國 小、國中減 半設置。專 科以上學校 加倍設置。 )
    (二)超過二、 ○○○未 滿四、○ ○○之部 分 每滿二○○平 方公尺設置一 輛
    (三)四、○○ ○以上未 滿一○、 ○○○之 部分 每滿二五○平 方公尺設置一 輛
    (四 )一○、○ ○○以上之 部分 每滿三○○平 方公尺設置一 輛
    說明: 一、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室內停車空間面積、法定防空避難設備 面積、騎樓或門廊、外廊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變電室、蓄水池 、屋頂突出物、保齡球館之球道等類似用途部分。 二、同一幢建築物內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時,其設置基準分別依右表規定 計算予以累加後合併計算。 三、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車道,如情況許可應位於側街,並應距最近之 交叉口至少在三○公尺以上。 四、國際觀光旅館應於基地地面層或法定空地上按其客房數每滿四十閒珠 置一輛大型客車停車位。每設一輛大型客車停車位,減設右表三輛停 車位。 五、機車停車位需長二.二公尺以上,寬○.九公尺以上。 六、已設置之法定機車停車位無實際使用需求時,得申請將該部分改置為 汽車停車位。 七、其餘未規定者,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 第 86-2 條
    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下表規定設置裝卸位: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 總樓地板面積 (平方公尺) 應附設裝卸 位數 備註
    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 業 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 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 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 施 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第十五組:社教設施 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 所 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 事務所 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 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 輸服務業 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 業 第四十二組:國際觀光 旅館業 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 教建築 二、○○○以 下 免設 一、每滿十個 裝卸位應 於其中設 置一個大 貨車裝卸 位。 二、最小裝卸 位尺度: 小貨車裝 卸位長六 公尺,寬 二.五公 尺,淨高 二.七公 尺。大貨 車裝卸位 長十三公 尺,寬四 公尺,淨 高四.二 公尺。 三、同一基地 內供「土 地及建築 物使用組 別欄」二 欄以上使 用者,其 設置基準 應分別就 各該欄表 列規定計 算後(零 數均應計 入)予以 累加後合 併計算。 四、如經檢討 單欄之樓 地板面積 雖屬免設 ,但鑑於 裝卸位仍 有實際之 需求,故 應以各欄 樓地板面 積之和, 依較高標 準計算。
    超過二、○○ ○未滿五、○ ○○
    五、○○○以 上未滿一○、 ○○○
    一○、○○○ 以上未滿二○ 、○○○
    二○、○○○ 以上 每增加二○ 、○○○平 方公尺增設 一個
    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 售業 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 甲組 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 乙組 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第二十二組:餐飲業 第二十四組:特種零售 業甲組 第二十五組:特種零售 業乙組 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 業 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 業 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 業 一、○○○以 下 免設
    超過一、○○ ○未滿二、○ ○○
    二、○○○以 上未滿四、○ ○○
    四、○○○以 上未滿六、○ ○○
    六、○○○以 上 每增加六、 ○○○平方 公尺增設一 個
    第十八組:零售市場 五○○以下
    超過五○○未 滿一、○○○
    一、○○○以 上未滿二、○ ○○
    二、○○○以 上 每增加二、 ○○○平方 公尺增設一 個
    第三十一組:修理服務 業 第三十五組:駕駛訓練 場 第三十八組:倉儲業 第三十九組:一般批發 業 第四十組:農產品批發 業 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 及廢料堆 置或處理 第四十七組:容易妨害 衛生之設 施甲組 第四十八組:容易妨害 衛生之設 施乙組 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 微之工業 第五十二組:公害較輕 微之工業 第五十三組:公害輕微 之工業 第五十四組:公害較重 之工業 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 之工業 第五十六組:危險性工 業 五○○以下
    超過五○○未 滿二、○○○
    二、○○○以 上未滿四、○ ○○
    四、○○○以 上 每增加四、 ○○○平方 公尺增設一 個
    第三十六組:殮葬服務 業 五○○以下
    超過五○○未 滿一、○○○
    一、○○○以 上 每增加一、 ○○○平方 公尺增設一 個
    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 業 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 業 一、○○○以 下 免設
    超過一、○○ ○未滿四、○ ○○
    四、○○○以 上未滿一○、 ○○○
    一○、○○○ 以上 每增加一○ 、○○○平 方公尺增設 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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