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三 章 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
- 第 87 條商業區內臨接寬度達八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應設置騎樓, 如自願退縮騎樓地,設置無遮簷人行道而不妨礙市容觀瞻者,其退縮部分 得計入法定空地及院落之寬深度。
- 第 88 條行政區及文教區內建築基地臨道路側應退縮留設三‧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 道或騎樓,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及院落之寬深度。
- 第 88-1 條農業區及保護區內建築基地臨道路側應退縮三‧六四公尺建築,其退縮部 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第一種(第五十組)建築物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線 之距離不得小於十公尺。
- 第 89 條公共設施用地臨道路側,應退縮留設三‧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 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及院落之寬深度。但因基地條件無法退縮建築 ,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 限。
- 第 90 條工業區內建築基地應退縮留設三.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其退縮部分得 計入法定空地及院落之寬深度。
- 第 91 條建築基地臨接市政府公告指定應留設騎樓或退縮建築之道路者,該臨道路 側應留設騎樓或退縮留設三‧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其退縮部分得計入 法定空地及院落之寬深度。但都市計畫書圖中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 92 條依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一條規定應退縮建築或留設無遮簷人行道部分,不 得設置屋簷、雨遮、圍牆或其他障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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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1002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05274號令修正公布第8、8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