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工業區
- 第 35 條在第二種工業區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但職業訓練、創業輔導、試驗 研究等與工業發展有關之設施使用,及從事業務產品之研發、設計、修理 、國際貿易及與經濟部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同一中類產業之批發業務,經 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及經主管機關認定屬企業營運總部及其 關係企業者,不在此限: 一、不允許使用 (一)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三)第五組:教育設施。 (四)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之(四)護理機構。 (五)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但不包括附設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六)第十一組:大型遊憩設施。 (七)第十四組:人民團體。 (八)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 )。 (九)第十八組:零售市場之(一)傳統零售市場、(二)超級市場(營 業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十)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但不包括(三十)機車及其零件等之 出售或展示(僅得附屬於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十三)機車修 理及機車排氣檢定)。 (十一)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乙組。 (十二)第二十二組:餐飲業之(一)營業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之飲食業、(二)飲酒店(營業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 下者)。 (十三)第二十四組:特種零售業甲組。 (十四)第二十五組:特種零售業乙組。 (十五)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之營業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 (一)洗衣、(二)美容美髮、(三)織補、(四)傘、皮鞋修 補及擦鞋、(五)修配鎖、刻印、(七)圖書出租、(八)唱片 、錄音帶、錄影節目帶、光碟片等影音媒體出租、(九)溫泉浴 室、(十)代客磨刀。 (十六)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之(三)補習班(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 二百平方公尺者)及營業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一) 當鋪、(二)獸醫診療機構、(五)禮服及其他物品出租、(六 )搬場業。但不包括停車空間、(七)裱褙(藝品裝裱)、(八 )水電工程、油漆粉刷及土木修繕業、(九)病媒防治業、建築 物清潔及環境衛生服務業、(十)橋棋社、桌遊社及其他休閒活 動場館業、(十一)照相及軟片沖印業、(十二)招牌廣告物及 模型製作業、(十三)機車修理及機車排氣檢定、(十五)唱片 、錄音帶、錄影節目帶、光碟片等影音媒體轉錄服務業。但不包 括自行製作、(十六)汽車里程計費表安裝(修理)業、(十七 )視障按摩業、(十九)寵物美容、(二十)寵物寄養、(二十 一)室內裝潢、景觀、庭院設計承攬、(二十二)派報中心、( 二十三)提供場地供人閱讀。 (十七)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之 (二)建築公司及營造業。但不包 括營造機具及建材儲放場所、(五)經銷代理業、(八)徵信業 及保全業、(十一)圖文打印、輸出、(十二)翻譯業、(十三 )公證業、(十四)星象堪輿業、命理館、(十五)計程車客運 、小客車租賃、小貨車租賃、民間救護車經營業之辦事處、計程 車客運服務業、(十六)補習班(營業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 以下者)、(十七)專營複委託期貨經紀業、(十八)證券金融 業、(十九)證券經紀業(不含營業廳)、(二十一)土木包工 業、(二十六)婚姻媒合業、(二十七)其他僅供辦公之場所( 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不得專為貯藏、展示或作為製造、加工、 批發、零售、物流場所使用,且現場不得貯存機具)。 (十八)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事務所之(二)建築師、(四)技師、( 五)地政士、(六)不動產估價師。 (十九)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之(一)銀行、合作金庫、(二)信用合 作社、(三)農會信用部、(五)信託投資業、(六)保險業之 總行及(四)證券經紀業(含營業廳)、(七)證券交易所、( 八)一般期貨經紀業、(九)票券金融業。 (二十)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但不包括(一)劇場、(八)舞蹈表 演場。 (二十一)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之(六)營業性浴室(含三溫暖)、 (七)傳統整復推拿、按摩、腳底按摩及瘦身美容業(營業樓 地板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八)刺青。 (二十二)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 (二十三)第三十六組:殯葬服務業。 (二十四)第四十組:農產品批發業。 (二十五)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業。 (二十六)第四十二組:觀光旅館業。 (二十七)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 (二十八)第四十七組: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之(一)家畜、家禽屠 宰場、(二)焚化爐、(三)污水或水肥處理場或貯存場。 (二十九)第四十八組: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乙組。 (三十)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三十一)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設施。 (三十二)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但不包括製程精進且經市政府 認定無影響公共安全衛生,不違反工業區劃設目的者。 (三十三)第五十六組:危險性工業。 二、不允許使用,但得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第三組:寄宿住宅。 (二)第四組:托兒教保服務設施。 (三)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四)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之(一)醫院、療養院、診所、藥局、助 產所、精神醫療機構、(二)健康服務中心、(三)醫事技術業。 (五)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之附設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六)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七)第十五組:社教設施。 (八)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九)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營業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 (十)第十八組:零售市場之(二)超級市場(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 平方公尺者)。 (十一)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之(三十)機車及其零件等之出售或 展示(僅得附屬於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十三)機車修理及 機車排氣檢定)。 (十二)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十三)第二十二組:餐飲業之(一)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 公尺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飲食業。 (十四)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之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 (一)洗衣、(二)美容美髮、(三)織補、(四)傘、皮鞋修 補及擦鞋、(五)修配鎖、刻印、(七)圖書出租、(八)唱片 、錄音帶、錄影節目帶、光碟片等影音媒體出租、(九)溫泉浴 室、(十)代客磨刀。 (十五)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之(四)運動訓練班(營業樓地板面積 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十八)傳統整復推拿、按摩、腳底按 摩及瘦身美容業(營業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及 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一)當鋪、(二)獸醫診 療機構、(五)禮服及其他物品出租、(六)搬場業。但不包括 停車空間、(七)裱褙(藝品裝裱)、(八)水電工程、油漆粉 刷及土木修繕業、(九)病媒防治業、建築物清潔及環境衛生服 務業、(十)橋棋社、桌遊社及其他休閒活動場館業、(十一) 照相及軟片沖印業、(十二)招牌廣告物及模型製作業、(十三 )機車修理及機車排氣檢定、(十五)唱片、錄音帶、錄影節目 帶、光碟片等影音媒體轉錄服務業。但不包括自行製作、(十六 )汽車里程計費表安裝(修理)業、(十七)視障按摩業、(十 九)寵物美容、(二十)寵物寄養、(二十一)室內裝潢、景觀 、庭院設計承攬、(二十二)派報中心、(二十三)提供場地供 人閱讀。 (十六)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之(一)不動產之買賣、租賃、經紀業 、(三)開發、投資公司、(四)貿易業、(六)報社、通訊社 、雜誌社、圖書出版業、有聲出版業。但不包括印刷、錄音作業 場所、(七)廣告及傳播業。但不包括錄製場所、(十)顧問服 務業、(二十)電信加值網路、(二十二)電腦傳呼業、(二十 三)外國保險業聯絡處、(二十五)文化藝術工作室(使用樓地 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未達三百六十平方公尺者)、(二十六 )人力仲介業。 (十七)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事務所之(一)律師、(三)會計師、記 帳士、(七)文化藝術工作室(使用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 下者)。 (十八)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之(一)銀行、合作金庫、(二)信用合 作社、(三)農會信用部、(五)信託投資業、(六)保險業之 分支機構。 (十九)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之(一)籃球、網球、桌球、羽毛球、 棒球、高爾夫球及其他球類運動場地、(二)國術館、柔道館、 跆拳道館、空手道館、劍道館及拳擊、舉重等教練場所、健身房 、韻律房、(三)室內射擊練習場(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規定之械彈且不具殺傷力者)、(四)保齡球館、撞球房、(五 )溜冰場、游泳池。 (二十)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二十一)第三十九組:一般批發業。 (二十二)第四十三組:攝影棚。 (二十三)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二十四)第四十七組: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之(二)廢棄物處理場 (廠)。 (二十五)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之製程精進,經市政府認定無影 響公共安全衛生,不違反工業區劃設目的者。但屠宰業、水泥 製造業、公共危險物品儲藏、分裝業、高壓氣體儲藏、分裝業 仍不允許使用。 三、其他經市政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並經公告限制或禁止使用 之規定。
- 第 36 條在第三種工業區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但職業訓練、創業輔導、試驗 研究等與工業發展有關之設施使用,及從事業務產品之研發、設計、修理 、國際貿易及與經濟部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同一中類產業之批發業務,經 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及經主管機關認定屬企業營運總部及其 關係企業者,不在此限: 一、不允許使用 (一)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三)第五組:教育設施。 (四)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之(四)護理機構。 (五)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但不包括附設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六)第十一組:大型遊憩設施。 (七)第十四組:人民團體。 (八)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 )。 (九)第十八組:零售市場之(一)傳統零售市場、(二)超級市場(營 業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十)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但不包括(三十)機車及其零件等之 出售或展示(僅得附屬於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十三)機車修 理及機車排氣檢定)。 (十一)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乙組。 (十二)第二十二組:餐飲業之(一)營業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之飲食業、(二)飲酒店(營業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 下者)。 (十三)第二十四組:特種零售業甲組。 (十四)第二十五組:特種零售業乙組。 (十五)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之營業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 (一)洗衣、(二)美容美髮、(三)織補、(四)傘、皮鞋修 補及擦鞋、(五)修配鎖、刻印、(七)圖書出租、(八)唱片 、錄音帶、錄影節目帶、光碟片等影音媒體出租、(九)溫泉浴 室、(十)代客磨刀。 (十六)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之(三)補習班(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 二百平方公尺者)及營業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一) 當鋪、(二)獸醫診療機構、(五)禮服及其他物品出租、(六 )搬場業。但不包括停車空間、(七)裱褙(藝品裝裱)、(八 )水電工程、油漆粉刷及土木修繕業、(九)病媒防治業、建築 物清潔及環境衛生服務業、(十)橋棋社、桌遊社及其他休閒活 動場館業、(十一)照相及軟片沖印業、(十二)招牌廣告物及 模型製作業、(十三)機車修理及機車排氣檢定、(十五)唱片 、錄音帶、錄影節目帶、光碟片等影音媒體轉錄服務業。但不包 括自行製作、(十六)汽車里程計費表安裝(修理)業、(十七 )視障按摩業、(十九)寵物美容、(二十)寵物寄養、(二十 一)室內裝潢、景觀、庭院設計承攬、(二十二)派報中心、( 二十三)提供場地供人閱讀。 (十七)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之 (二)建築公司及營造業。但不包 括營造機具及建材儲放場所、(五)經銷代理業、(八)徵信業 及保全業、(十一)圖文打印、輸出、(十二)翻譯業、(十三 )公證業、(十四)星象堪輿業、命理館、(十五)計程車客運 、小客車租賃、小貨車租賃、民間救護車經營業之辦事處、計程 車客運服務業、(十六)補習班(營業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 以下者)、(十七)專營複委託期貨經紀業、(十八)證券金融 業、(十九)證券經紀業(不含營業廳)、(二十一)土木包工 業、(二十六)婚姻媒合業、(二十七)其他僅供辦公之場所( 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不得專為貯藏、展示或作為製造、加工、 批發、零售、物流場所使用,且現場不得貯存機具)。 (十八)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事務所之(二)建築師、(四)技師、( 五)地政士、(六)不動產估價師。 (十九)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之(一)銀行、合作金庫、(二)信用合 作社、(三)農會信用部、(五)信託投資業、(六)保險業之 總行及(四)證券經紀業(含營業廳)、(七)證券交易所、( 八)一般期貨經紀業、(九)票券金融業。 (二十)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但不包括(一)劇場、(八)舞蹈表 演場。 (二十一)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之(六)營業性浴室(含三溫暖)、 (七)傳統整復推拿、按摩、腳底按摩及瘦身美容業(營業樓 地板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八)刺青。 (二十二)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 (二十三)第三十六組:殯葬服務業。 (二十四)第四十組:農產品批發業。 (二十五)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業。 (二十六)第四十二組:觀光旅館業。 (二十七)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 (二十八)第四十七組: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之(一)家畜、家禽屠 宰場、(二)焚化爐、(三)污水或水肥處理場或貯存場。 (二十九)第四十八組: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乙組。 (三十)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三十一)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設施。 (三十二)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但不包括製程精進且經市政府 認定無影響公共安全衛生,不違反工業區劃設目的者。 (三十三)第五十六組:危險性工業。 二、不允許使用,但得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第三組:寄宿住宅。 (二)第四組:托兒教保服務設施。 (三)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四)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之(一)醫院、療養院、診所、藥局、助 產所、精神醫療機構、(二)健康服務中心、(三)醫事技術業。 (五)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之附設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六)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七)第十五組:社教設施。 (八)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九)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營業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 (十)第十八組:零售市場之(二)超級市場(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 平方公尺者)。 (十一)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之(三十)機車及其零件等之出售或 展示(僅得附屬於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十三)機車修理及 機車排氣檢定)。 (十二)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十三)第二十二組:餐飲業之(一)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 公尺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飲食業。 (十四)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之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 (一)洗衣、(二)美容美髮、(三)織補、(四)傘、皮鞋修 補及擦鞋、(五)修配鎖、刻印、(七)圖書出租、(八)唱片 、錄音帶、錄影節目帶、光碟片等影音媒體出租、(九)溫泉浴 室、(十)代客磨刀。 (十五)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之(四)運動訓練班(營業樓地板面積 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十八)傳統整復推拿、按摩、腳底按 摩及瘦身美容業(營業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及 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一)當鋪、(二)獸醫診 療機構、(五)禮服及其他物品出租、(六)搬場業。但不包括 停車空間、(七)裱褙(藝品裝裱)、(八)水電工程、油漆粉 刷及土木修繕業、(九)病媒防治業、建築物清潔及環境衛生服 務業、(十)橋棋社、桌遊社及其他休閒活動場館業、(十一) 照相及軟片沖印業、(十二)招牌廣告物及模型製作業、(十三 )機車修理及機車排氣檢定、(十五)唱片、錄音帶、錄影節目 帶、光碟片等影音媒體轉錄服務業。但不包括自行製作、(十六 )汽車里程計費表安裝(修理)業、(十七)視障按摩業、(十 九)寵物美容、(二十)寵物寄養、(二十一)室內裝潢、景觀 、庭院設計承攬、(二十二)派報中心、(二十三)提供場地供 人閱讀。 (十六)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之(一)不動產之買賣、租賃、經紀業 、(三)開發、投資公司、(四)貿易業、(六)報社、通訊社 、雜誌社、圖書出版業、有聲出版業。但不包括印刷、錄音作業 場所、(七)廣告及傳播業。但不包括錄製場所、(十)顧問服 務業、(二十)電信加值網路、(二十二)電腦傳呼業、(二十 三)外國保險業聯絡處、(二十五)文化藝術工作室(使用樓地 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未達三百六十平方公尺者)、(二十六 )人力仲介業。 (十七)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事務所之(一)律師、(三)會計師、記 帳士、(七)文化藝術工作室(使用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 下者)。 (十八)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之(一)銀行、合作金庫、(二)信用合 作社、(三)農會信用部、(五)信託投資業、(六)保險業之 分支機構。 (十九)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之(一)籃球、網球、桌球、羽毛球、 棒球、高爾夫球及其他球類運動場地、(二)國術館、柔道館、 跆拳道館、空手道館、劍道館及拳擊、舉重等教練場所、健身房 、韻律房、(三)室內射擊練習場(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規定之械彈且不具殺傷力者)、(四)保齡球館、撞球房、(五 )溜冰場、游泳池。 (二十)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二十一)第三十九組:一般批發業。 (二十二)第四十三組:攝影棚。 (二十三)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二十四)第四十七組: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之(二)廢棄物處理場 (廠)。 (二十五)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之製程精進,經市政府認定無影 響公共安全衛生,不違反工業區劃設目的者。但屠宰業、水泥 製造業、公共危險物品儲藏、分裝業、高壓氣體儲藏、分裝業 仍不允許使用。 三、其他經市政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並經公告限制或禁止使用 之規定。
- 第 40 條第 四十 條 工業區內建築物須設置後院,其深度及深度比不得小於下表規定,且最小 淨深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深度並比照第十五條之一辦理。
工業區種別
深度(公尺)
深度比
第二種
三
零點三
第三種
三
零點三
- 第 42 條第四十二條 各種工業區內建築基地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工業區種別
寬度(公尺)
深度(公尺)
平均
最小
平均
最小
第二種
八
四點八
二十
十二
第三種
五
三
十五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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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34797號令修正發布第95-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