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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77 年 07 月 18 日
中華民國77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77)府法三字第254029號令修正發布
  • 第六章 文教區
  • 第 51 條
    在文教區內得為左列各組之使用,但第八、第九、第十二、第十六、第二十一、第三十二 、第三十三各組須經本府核准。 一、第一組:獨立、雙拼住宅。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三、第三組:教育設施。 四、第四組:社區遊憩設施。 五、第五組:衛生及福利設施。 六、第六組:社區通訊設施。 七、第七組:社區安全設施。 八、第八組:大型遊憩設施。 九、第九組:公用事業設施。 十、第十組:公務機關。 十一、第十一組:文教設施。 十二、第十二組:日常用品零售業。 十三、第十六組:日常服務業。 十四、第二十一組:金融分支機構。 十五、第三十二組:攝影棚。 十六、第三十三組:宗祠及宗教建築。
  • 第 53 條
    文教區內建築物高度比不得超過一.0,並比照第十二、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 第 54 條
    文教區內建築物須分別設置前院、側院及後院,其深度、寬度及深度比不得小於左表規定 :
  • 第 55 條
    文教區同一基地內建築物之鄰棟間隔,不得小於該建築物高度的一.0倍,並不得小於六 公尺。
  • 第 56 條
    文教區內除經本府核准外,不得設置廣告物。
  • 第 57 條
    文教區興建獨立、雙拼或多戶住宅時,應依第二種住宅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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