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文教區
- 第 51 條在文教區內得為左列各組之使用,但第八、第九、第十二、第十六、第二十一、第三十二 、第三十三各組須經本府核准。 一、第一組:獨立、雙拼住宅。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三、第三組:教育設施。 四、第四組:社區遊憩設施。 五、第五組:衛生及福利設施。 六、第六組:社區通訊設施。 七、第七組:社區安全設施。 八、第八組:大型遊憩設施。 九、第九組:公用事業設施。 十、第十組:公務機關。 十一、第十一組:文教設施。 十二、第十二組:日常用品零售業。 十三、第十六組:日常服務業。 十四、第二十一組:金融分支機構。 十五、第三十二組:攝影棚。 十六、第三十三組:宗祠及宗教建築。
- 第 53 條文教區內建築物高度比不得超過一.0,並比照第十二、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 第 54 條文教區內建築物須分別設置前院、側院及後院,其深度、寬度及深度比不得小於左表規定 :
- 第 55 條文教區同一基地內建築物之鄰棟間隔,不得小於該建築物高度的一.0倍,並不得小於六 公尺。
- 第 56 條文教區內除經本府核准外,不得設置廣告物。
- 第 57 條文教區興建獨立、雙拼或多戶住宅時,應依第二種住宅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