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文教區
- 第 51 條在文教區內得為左列規定之使用: 一、允許使用 (一)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二)第五組:教育設施。 (三)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四)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 (五)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 (六)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 (七)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八)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九)第十五組:社教設施。 (十)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二、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第一組:獨立、雙拼住宅(限於原有住宅)。 (二)第二組:寄宿住宅。 (三)第十一組:大型遊憩設施。 (四)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五)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 (六)第四十三組:攝影棚。 (七)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
- 第 52 條文教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表規定:
建蔽率 四0% 容積率 二四0% - 第 53 條文教區內建築物高度比不得超過一.八,並比照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 第 54 條文教區內建築物須分別設置前院、側院及後院,其深度、寬度及深度比不得小於左表規定 ,且最小淨深度及淨寬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深度比並比照第十五條之一辦理。
前院深度(公尺) 六 側院寬度(公尺) 三 後院深度(公尺) 三 後院深度比 0.三 - 第 55 條文教區內建築物之鄰幢間隔,不得小於該建築物平均高度之一.0倍,並不得小於六公尺 。
- 第 56 條文教區內非經本府核准,不得設置廣告物。
- 第 57 條文教區內原有住宅之建造,應依第一種住宅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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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1002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85 年 0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85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84)府法三字第84087353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