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倉庫區
- 第 58 條在倉庫區內得為左列各組之使用: 一、第六組:社區通訊設施。 二、第七組:社區安全設施。 三、第九組:公用事業設施。 四、第二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五、第二十八組:倉儲業。 六、第二十九組:一般批發業。 七、第三十組:農產品批發業。
- 第 59 條倉庫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表規定:
- 第 60 條倉庫區內建築物高度比不得超過一.五,並比照第十二、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 第 61 條倉庫區內建築物須設置後院,其深度不得小於三公尺,深度比不得小於0.三,但鄰接鐵 路線者,不在此限。
- 第 62 條倉庫區同一基地內建築物之鄰棟間隔不得小於該建築物高度的0.六倍,並不得小於六公 尺。
- 第 63 條倉庫區內得比照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設置廣告物。
- 第 64 條倉庫區內倉庫建築物,應依左表規定設置裝卸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