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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85 年 0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85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84)府法三字第84087353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 第七章 倉庫區
  • 第 58 條
    在倉庫區內得為左列規定之使用: 一、允許使用 (一)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 (二)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三)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四)第三十八組:倉儲業。 (五)第三十九組:一般批發業。 (六)第四十組:農產品批發業。 二、附條件允許使用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 第 59 條
    倉庫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表規定:
    建蔽率 六0%
    容積率 三00%
  • 第 60 條
    倉庫區內建築物高度比不得超過一.八,並比照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 第 61 條
    倉庫區內建築物須設置後院,其深度不得小於三公尺,且最小淨深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 ,深度比不得小於0.三,並比照第十五條之一辦理。但鄰接鐵路線者,不在此限。
  • 第 62 條
    倉庫區建築物之鄰幢間隔不得小於該建築物平均高度之0.六倍,並不得小於六公尺。
  • 第 63 條
    倉庫區內得比照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設置廣告物。
  • 第 6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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