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章 農業區
- 第 71 條在農業區內得為左列規定之使用: 一、允許使用 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二、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二)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三)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四)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五)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建築。
- 第 71-1 條農業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包括農舍及農業倉庫)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限 於原地建造並以一戶一幢為原則。但得為獨立或雙拼住宅。雙拼住宅應以編有門牌之二幢 或二戶以上合法建築物共同提出申請。 前項原有合法建築原使用為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之中西藥 品、種子、園藝及園藝用品者,其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之建築物,得為原來 之使用。
- 第 71-2 條農業區內申請建築與農業有關之臨時性寮舍,其申請人應具備農民身分並在該農業區內有 農地或農場。 前項建築物係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無固著基礎(離地面二公尺以內),角鋼(不固 定焊接)、鐵絲網搭蓋之左列臨時性寮舍,且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係農業生產必要設施, 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但其用地不得分割或變更地目等則,如有擅自變更使用情事者,依違 章建築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之。 (一)農作物裁培或育苗簡易蔭棚:其構造材料為木、竹、水泥桿、塑膠布或塑膠板等, 每幢面積不得超過一四五平方公尺。 (二)農作物裁培或育苗網室:其構造材料為水泥桿、塑膠布、塑膠網、鐵絲等,每幢面 積不得超過三三0平方公尺。 (三)農作物害蟲防治網籠:其構造材料為角鋼、水泥桿、塑膠網等,每幢面積不得超過 一三.二平方公尺。 (四)簡易家禽寮:其構造材料為竹、木、稻草、塑膠板等。每幢面積不得超過一四五平 方公尺。 (五)簡易工作寮:其構造材料為竹、木塑膠板等,每幢面積不得超過一三.二平方公尺 。
- 第 72 條農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高度不得超過左表規定。但經本府劃為防範水災須挑高建築之 地區,其建築物之高度得提高為一0.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前項第一種建築物建蔽率不限於同一宗基地,但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一二0平公尺。 第一項第三種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其建築面積(包括原有 未拆除建築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一二0平公尺。
建築物種類 建蔽率 高 度 第一種:第五十組 五% 一0.五公尺以下 之三層樓 第二種:其他各組 四0% 七公尺以下之二層 樓 第三種:原有合法建 築物拆除後 之新建、增 建、改建或 修建。 四0% 一0.五公尺以下 之三層樓 - 第 72-1 條農業區內申請建築者,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藉套繪圖上將建築物及空地分別著 色標示之,其建蔽率已達最高限制者,嗣後不論該地否分割,均不得再申請建築。
- 第 73 條農業區內非經本府核准,不得設置商業性廣告物。
- 第 74 條農業區內非經本府核准,不得砍伐樹木。但為管理、撫育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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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1002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85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5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85)府法三字第85047399號令修正發布第9、9-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