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九 章 農業區
- 第 71 條在農業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一、允許使用 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二、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 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二) 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附設托兒、托老設施及身心障礙設施。 (三) 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四)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五) 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六) 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業之廢紙、廢布、廢橡膠 品、廢塑膠品、舊貨整體及垃圾以外之其他廢料。 (七) 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建築。
- 第 71-1 條農業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 (包括農舍及農業倉庫) 拆除後之新建、增建、 改建或修建,限於原地建造並以一戶一幢為原則。但得為獨立或雙拼住宅 。雙拼住宅應以編有門牌之二幢或二戶以上合法建築物共同提出申請。 前項原有合法建築物原使用為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第十九組一般零 售業甲組之中西藥品、種子、園藝及園藝用品者,其拆除後之新建、增建 、改建或修建之建築物,得為原來之使用。
- 第 71-2 條農業區內申請建築與農業有關之臨時性寮舍,其申請人應具備農民身分並 在該農業區內有農地或農場。 前項建築物係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無固著基礎 (離地面二公尺以內 ) ,角鋼 (不固定焊接) 、鐵絲網搭蓋之左列臨時性寮舍,且經農業主管 機關認定係農業生產必要設施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但其用地不得分割 或變更地目等則,如有擅自變更使用情事者,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有關 規定處理之。 一 農作物裁培或育苗簡易蔭棚:其構造材料為木、竹、水泥、桿、塑膠 布或塑膠板等,每幢面積不得超過一四五平方公尺。 二 農作物裁培或育苗網室:其構造材料為水泥桿、塑膠布、塑膠網、鐵 繼等,每幢面積不得超過三三○平方公尺。 三 農作物害蟲防治網籠:其構造材料為角鋼、水泥桿、塑膠網等,每幢 面積不得超過一三‧二平方公尺。 四 簡易家禽寮:其構造材料為竹、木、稻草、塑膠板等,每幢面積不得 超過一四五平方公尺。 五 簡易工作寮:其構造材料為竹、木、塑膠板等,每幢面積不得超過一 三‧二平方公尺。
- 第 72 條農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高度不得超過下表規定。前項第一種及第二種建築物建蔽率合計不得超過三五%,且第一種建築面 積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 第一項第四種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其建築 面積 (包括原有未拆除建築面積) 合計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 第一項第一種、第二種與第四種建築物應設置斜屋頂,其相關規範由市政 府定之。
建 築 物 種 類 建蔽率 高 度 第一種:第五十組之農 舍及休閒農業之住宿設 施、餐飲設施、自產農 產品加工 (釀造) 廠、 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 (售) 及教育解說中心 之建築物 一○% 一○‧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第二種:第一種以外之 其他第五十組之農業設 設 有頂蓋之農業設施其建築投影面積不得超過 申請設施使用土地面積之三○%,建築面積 及規模得依農業用地容許農業設施使用審查 辦法規定辦理,但高度不得超過一○.五公 尺。 第三種:其他各組 四○% 七公尺以下之二層樓,但經市政府 劃為防範水災須挑高建築之地區或 供消防隊使用之公務機關。其建築 物之高度得提高為一○.五公尺以 下之三層樓。 第四種:原有合法建築 物拆除後之新建、增建 、改建或修建 四○% 一○‧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 第 72-1 條農業區內申請建築者,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將建築 物及空地分別著色標示之,其建蔽率已達最高限制者,嗣後不論該地是否 分割,均不得再申請建築。
- 第 73 條(刪除)
- 第 74 條農業區內非經市政府核准,不得砍伐樹木。但為管理、撫育所必要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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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1002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4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427346200號令修正發布第8、8-1、9、9-1、13、21~25、35、36、71、72、75、76、87、9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