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以促進土地利用,改善生活環境,更新 都市機能及增進公共福利,特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組織規程第八條第二條 都市更新得由本府專設機構辦理,更新地區之建設事業,得准由私人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