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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4-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72 年 09 月 12 日
中華民國72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72)府法三字第38868號令發布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以促進土地利用,改善生活環境,更新 都市機能及增進公共福利,特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組織規程第八條第二條 都市更新得由本府專設機構辦理,更新地區之建設事業,得准由私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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