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更新地區之調查與劃定 第 3 條 都市更新調查分為全面調查及詳細調查,全面調查至少每五年舉辦一次,實施前再舉辦詳 細調查。 第 4 條 都市更新全面調查,應就土地使用、人口密度、建築情形、市容觀瞻、公共交通、公共安 全及公共衛生等項加以調查。 第 5 條 都市更新全面調查,應就土地使用、建築情形、人口密度、家庭組成、地區環境及居民意 願等項目實地調查。 第 6 條 都市更新實施地區,應依評估標準(如附表)擬訂優先次序。 前項範圍之劃定,以都市計畫街廓為最小單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