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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4-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72 年 09 月 12 日
中華民國72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72)府法三字第38868號令發布
  • 第二章 更新地區之調查與劃定
  • 第 3 條
    都市更新調查分為全面調查及詳細調查,全面調查至少每五年舉辦一次,實施前再舉辦詳 細調查。
  • 第 4 條
    都市更新全面調查,應就土地使用、人口密度、建築情形、市容觀瞻、公共交通、公共安 全及公共衛生等項加以調查。
  • 第 5 條
    都市更新全面調查,應就土地使用、建築情形、人口密度、家庭組成、地區環境及居民意 願等項目實地調查。
  • 第 6 條
    都市更新實施地區,應依評估標準(如附表)擬訂優先次序。 前項範圍之劃定,以都市計畫街廓為最小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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