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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72 年 09 月 12 日
中華民國72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72)府法三字第38868號令發布
  • 第三章 更新計畫之擬訂
  • 第 7 條
    更新計畫書擬定前,應就更新地區之現況及發展趨勢加以分析,其項目如左: 一、土地使用計畫及土地暨建築物之實際使用狀況。 二、公共設施計畫及各項公共設施實際內容暨現有用地面積。 三、交通運輸計畫及交通運輸狀況。 四、各宗土地、建築物之面積及權屬狀況。 五、各土宗地及其建築物之價值。 六、人口分布及其密度。 七、社會經濟活動狀況。 八、其他有關資料。
  • 第 8 條
    更新計畫以重建方式處理者,應擬定重建計畫書,表明左列事項: 一、重建地區範圍及其總面積。 二、土地、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之取得與處理計畫。 三、實質發展計畫。 四、原住戶及工、商戶之安置計畫。 五、原有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之清除及土地整理計畫。 六、財務計畫。 七、實施進度。 前項各款應儘量以圖表說明。
  • 第 9 條
    更新計畫以整建方式處理者,應擬定整建計畫書,表明左列事項: 一、整建地區範圍及其總面積。 二、整建地區內建築物應改建、修建、維護或設備之充實之各項實質標準。 三、整建地區應予拆除重建者,土地、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之取得計畫、安置計畫等。 四、實質發展計畫。 五、整建地區內非重建部分之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有關規定。 六、土地及建築物之處理。 七、財務計畫。 八、實施進度。 前項各款應儘量以圖表說明。
  • 第 10 條
    更新計畫以維護方式處理者,應擬定維護計畫書,表明左列事項: 一、維護地區範圍及其總面積。 二、維護要旨及詳細內容。 三、維護地區內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有關規定。 四、公共設施之改進維護計畫。 五、維護經費之估計與負擔。 六、預期效果及實施方法。 七、維護事業實施年期及進度。 八、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各款應儘量以圖表說明。
  • 第 11 條
    重建及整建地區之實質發展計畫,包括左列事項: 一、計畫人口分布及居住密度。 二、土地使用分區及其管制規定。 三、公共設施配置。 四、建築物配置計畫。 五、景觀計畫。 六、其他有關實質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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