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房屋拆遷戶之補償、救濟及安置
- 第 16 條更新地區內合法房屋拆遷戶,其補償得比照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舉辦公共工程建築及 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辦法規定辦理。
- 第 17 條更新計畫發布實施日二個月前,在更新地區設有戶籍並居住事實之合法房屋所有權人,於 更新期間,除由本府提供臨時居所者外,由本府依現住人口數按月發給房租補助費。 前項房租補助費數額,由本府定之。
- 第 18 條更新計畫發布實施日二個月前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營業執照或持有繳納營業稅據而有正式作 業或營業之合法房屋所有人,由本府於更新期間依其現有營業面積按月發給營業補助費。 但更新期間,由本府提供臨時營業場所,或領取補償費放棄分配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者, 不予發給。 前項營業面積之認定範圍及其營業補助數額由本府另定之。
- 第 19 條更新地區內違章建築拆遷戶,其救濟方式依本市舊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