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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72 年 09 月 12 日
中華民國72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72)府法三字第38868號令發布
  • 第六章 經費負擔
  • 第 20 條
    實施更新計畫所需經費如左: 一、調查研究規劃費用。 二、土地補償費用。 三、地上物拆遷補償費用。 四、拆遷戶安置費用。 五、整地費用。 六、超過八公尺之道路、校學、市場、機關用地、下水道等主要公共設施用地及工程興建 費用。 七、八公尺以下道路、溝渠、廣場、鄰里公園等地區性公共設施用地及工程興建費用。 八、電力、?斯、電話、自來水等管線興修費用。 九、建築物重建、整建或維護費用。 十、工程管理費用。 十一、更新後辦理土地及建築物之出售、出租費用。 十二、金融機構借款利息。 十三、其他必要經費。
  • 第 21 條
    前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費用由本府編列預 算支應,第八款由本府及各該事業機構編列預算配合辦理,第二款、第五款、第九款、第 十款及第十三款計入更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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