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規則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規則所稱市區道路,係指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行政區域內所有道路 ,並包括其附屬工程在內。
- 第 3 條本規則用語之定義如左: 一 路基:指承受路面之土壤部分,其幅度包括路基有效寬及為使路基穩 定所形成挖、填土邊坡。 二 路面:指承受車輛、行人行走部分,在路基以上以各種材料舖築之承 受層。 三 路肩:指路基有效寬度減除路面寬,所餘兩側之路基面。 四 路拱:指道路可使水分迅速流入至邊溝之橫向坡度曲線。 五 人行道:指騎樓、走廊及劃設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陸橋、人行 地下道。 六 安全島:指在道路路幅內,為區分車道或導引行車及行人,所設置之 設施。 七 專用道路:指各公私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之道路 。 八 產業道路:指為運輸及促進農業發展所需而修築之道路。 九 角設施管線:指電力、電信、自來水、雨水、污水、瓦斯、油氣、通 訊、控制、電視、電纜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管線。 十 共同管道:指設置於道路內之道路附屬工程,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用 設施管線之構造物及其附屬設備。
- 第 4 條本市市區道路由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按業務職掌授權所屬工務局 、交通局、建設局、環境保護局及警察局管理,其主管業務劃分如左: 一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挖掘,共同管道之設置、使用、管理、 維護及公共設施使用道路、建築使用道路等之管理,為工務局。 二 公車事業機構營運路線及其沿線使用道路,設置站位、站牌、候車亭 、售票亭之核定管理及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維護,停車場之 管理及國民或公私事業機構申請興建收費道路或專用道路之核定及管 理為交通局。 三 市區道路之清潔維護為環境保護局。 四 產業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及管理為建設局。 五 違反道路交通障礙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交通秩序、安全等使用道路之管 理為警察局。道路障礙處理涉及工務等有關業務者,分由本府各有關 機關辦理。 前項業務劃分涉及二個以上機關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協調其他有關機關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