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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75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75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75)府法三字第111286號令修正發布
  • 第二章 道路修築維護
  • 第八節 路燈
  • 第 39 條
    路燈設施應依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40 條
    裝設路燈之燈種,以白熱燈、日光燈、水銀燈、納光燈為原則。
  • 第 41 條
    新設之路燈,每一路段應裝設同一燈種、橙桿、燈具及高度,並得視路段發展情形分段裝 設。
  • 第 42 條
    裝設及維護路燈現場作業人員,應經電匠考驗合格者,始得擔任。
  • 第 43 條
    照明設施之玻璃燈罩等,在一般情形下每年應清洗兩次;在工廠集中地區或陸橋下、地下 道內,應按實際需要增加清洗次數。
  • 第 44 條
    燈具、管制機具,應經常巡視檢查,燈泡損壞或照明度不足時,應隨時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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