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道路修築維護
- 第八節 路燈
- 第 39 條路燈設施應依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40 條裝設路燈之燈種,以白熱燈、日光燈、水銀燈、納光燈為原則。
- 第 41 條新設之路燈,每一路段應裝設同一燈種、橙桿、燈具及高度,並得視路段發展情形分段裝 設。
- 第 42 條裝設及維護路燈現場作業人員,應經電匠考驗合格者,始得擔任。
- 第 43 條照明設施之玻璃燈罩等,在一般情形下每年應清洗兩次;在工廠集中地區或陸橋下、地下 道內,應按實際需要增加清洗次數。
- 第 44 條燈具、管制機具,應經常巡視檢查,燈泡損壞或照明度不足時,應隨時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