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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75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75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75)府法三字第111286號令修正發布
  • 第三章 交通工程設施與管理
  • 第一節 標線、標誌、號誌
  • 第 49 條
    市區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
  • 第 50 條
    既成市區道路之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應由警察局負責設置與維護,新闢及拓寬道路之 號誌應由主辦工程單位將所需經費撥由警察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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