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交通工程設施與管理 第 一 節 標線、標誌、號誌 第 49 條 市區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規則之規定。 第 50 條 市區道路之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應由交通局負責設置與維護,新闢及 拓寬道路之號誌應由主辦工程單位將所需經費撥由交通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