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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82 年 09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2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68439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三 章 交通工程設施與管理
  • 第 一 節 標線、標誌、號誌
  • 第 49 條
    市區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規則之規定。
  • 第 50 條
    市區道路之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應由交通局負責設置與維護,新闢及 拓寬道路之號誌應由主辦工程單位將所需經費撥由交通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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