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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82 年 09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2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68439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三 章 交通工程設施與管理
  • 第 三 節 護欄
  • 第 52 條
    市區道路得視需要設置永久性或臨時性之行人護欄或行車護欄。
  • 第 53 條
    行人護欄應設於左列地點: 一 行人跨越易生危險之路口。 二 設有行人地下道或陸橋之處。 三 需限制行人來往以加速交通流暢之處。 四 其他易使行人發生危險或需防止行人跨越之處。
  • 第 54 條
    行人護欄應設於人行道邊緣石之內側或安全島之上。
  • 第 55 條
    護欄由工務局負責隨時整修、擦洗、油漆,以保持完整。
  • 第 56 條
    護欄不得擅自使用或損毀,並禁止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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