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交通工程設施與管理 第四節 停車場、招呼站 第 57 條 市區道路範圍內,得設置收費停車場。 第 58 條 路邊公共停車場,由警察局負責規劃管理。 第 59 條 計程招呼站,由警察局會同有關單位視實際需要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