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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82 年 09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2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68439號令修正發布
  • 第 四 章 道路之使用與管理
  • 第 一 節 道路挖掘
  • 第 60 條
    市區既成道路或已列入都市計畫但未完成之道路,不得變更現狀占用或破 壞;如因管線新設、拆遷、換修或其使他使用,或挖掘路面時,應先向工 務局申請許可。
  • 第 61 條
    各管線機構因管線新設、拆遷或換修申請使用道路時,應將該機構在該路 段之所有桿線一併計劃埋設地下。
  • 第 62 條
    申請挖掘道路,應繳納路面修復工程費;經准許自行修復者,應負責保固 一年。
  • 第 63 條
    市區道路新建、拓寬完成未滿三年,或翻修、改善完成未滿六個月,或已 設置共同管道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申請在各該道路內挖掘使用 。 前項核准挖掘使用者,得視實際情形由挖掘使用人負責挖掘地段路面整修 費用。
  • 第 64 條
    本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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