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道路之使用與管理
- 第 一 節 道路挖掘
- 第 60 條市區既成道路或已列入都市計畫但未完成之道路,不得變更現狀占用或破 壞;如因管線新設、拆遷、換修或其使他使用,或挖掘路面時,應先向工 務局申請許可。
- 第 61 條各管線機構因管線新設、拆遷或換修申請使用道路時,應將該機構在該路 段之所有桿線一併計劃埋設地下。
- 第 62 條申請挖掘道路,應繳納路面修復工程費;經准許自行修復者,應負責保固 一年。
- 第 63 條市區道路新建、拓寬完成未滿三年,或翻修、改善完成未滿六個月,或已 設置共同管道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申請在各該道路內挖掘使用 。 前項核准挖掘使用者,得視實際情形由挖掘使用人負責挖掘地段路面整修 費用。
- 第 64 條本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