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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75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75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75)府法三字第111286號令修正發布
  • 第四章 道路之使用與管理
  • 第二節 建築使用道路
  • 第 65 條
    建築工程使用市區道路,應依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但道路主管辦法興辦公共設施 時,該建築工程應於完成一樓頂版時,停止使用道路並無條件回復原狀。
  • 第 66 條
    建築工程施工,應維護附近路面、構渠、人行道紅磚、路燈、行道樹及護欄等公共設施之 完整,並負損壞修復之責任,其損壞情形嚴重,有礙公共安全或環境整潔者,應即由起造 人或承造人向各該主管機關繳費代為修復,工程完工時並應通知各該主管機關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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